民勤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民审改办发〔2015〕1号
民勤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省、市驻民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甘肃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甘审改办发〔2014〕4号)和《武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武审改办发〔2015〕2号)精神,现就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和工作目标
此次清理对象是已向社会公开的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省、市驻民有关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中所列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根据审批对象的不同,这些事项包括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和面向乡(镇)政府、部门等方面的审批事项。
清理工作要按照统一要求,分类处理,分步实施,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最终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将面向乡(镇)政府、部门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二、取消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县直各有关部门和省、市驻民有关单位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于本通知印发后予以取消。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的规定,依法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的程序。今后,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之外,设定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
三、取消和调整面向乡(镇)政府、部门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县级部门面向乡(镇)政府、部门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凡与乡(镇)政府、部门之间能够协商处理的,或者直接面向乡(镇)政府、部门的,或者由乡(镇)政府、部门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要于本通知印发后予以取消或下放。确需保留的,实施部门要提交县审改办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统一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同时,实施部门要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对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加强规范管理。要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要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审批效率。
四、有关要求
县直各有关部门和省、市驻民有关单位要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负责做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县直有关部门和省、市驻民有关单位于2015年3月18日前将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清理意见报县审改办审核。
附件:非行政许可事项清理登记表
民勤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1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