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勤县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市级政府部门中央在武单位2017年第一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06-22 】 【选择字号:


民政发〔2017〕83号

 

 

民勤县人民政府

关于承接落实市级政府部门中央在武单位2017年第一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清理规范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县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市驻民各单位: 

根据《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中央在武单位2017年第一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武政发〔2017〕61号)精神,涉及我县有关部门此次承接市政府部门和中央在武单位2017年第一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共5项,其中:取消行政许可项目2项、取消部分内容的行政许可项目1项、取消政府内部管理事项1项、取消备案制管理事项1项;公布县级第三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3项。

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变相审批;对调整的事项,要优化办理流程,精减办理环节,提高服务质量。要继续做好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规范工作,对应取未取、无法律依据、擅自设立的审批事项或中介服务事项坚决予以取消,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要逐项制定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抓好监管措施的落实和衔接,明确监管责任主体,通过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黑名单制度、信息公开、畅通举报渠道、推动行业自律等方式,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各部门单位要对承接的审批事项进行跟踪问效,加强业务指导培训,研究解决在审批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承接落实到位,提高行政审批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把“放管服”改革持续推向深入。

 

附件:1.承接市级政府部门中央在武单位2017年第一批

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5项)

2.县级政府部门第三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

服务事项目录(3项)

 

 

 

民勤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0日


附件1

承接市级政府部门中央在武单位2017年第一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5项)

(一)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打字复印设立、变更许可

县文广局

取消审批后,文广局建立完善相关举报制度,深入开展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复印打印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

气象局

取消审批后,县气象局按照中国气象局资料加工处理的相关标准规范,强化标准应用提高气象资料质量。加强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加大面向社会公众的气象资料共享力度,促进气象资料的高效应用

(二)取消部分内容行政许可项目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取消内容

实施机关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三级运动员、三级裁判员、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审核许可

 

三级裁判员资格审核许可

 

 

县文广局

取消审批后,由县体育总会安排单项协会根据本项目、本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条件具体承办。县文广局负责做好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取消的政府内部管理事项(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印章刻制审批

县公安局

取消审批后,实行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章刻制企业的审批。按照修订后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有关要求,明确监管标准、要求和处罚措施,要求章刻制企业在刻制公章后,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统一的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章刻制网上备案、信息采集及公众查询

取消的备案制管理事项(1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酒类商品零售备案登记

商务局

取消备案后,由县商务局建立完善相关举报制度,开展随机和定期检查,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并采取黑名单制度、信息公开等方式,推动行业加强自律,对发现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和企业,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同时,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与酒类商品零售市场监管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和协商,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日常监管


附件2

县级政府部门第三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事项目录(3项)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节能审查意见

发改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0年第6号)

2.《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

3.《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7〕9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有相应能力的编制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2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安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冶金、有色安全评价乙级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申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3

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编制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核发

县城管局

《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实地测量,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

具备丁级以上测绘资质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由规划主管部门对竣工规划测绘进行实地核查


编办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