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乡镇监察室和增加领导职数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12-05 】 【选择字号:

各乡镇:

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中纪发[2011]26号)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甘纪发[2012]12号)精神,为进一步夯实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基础,服务和保障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20121029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在各乡镇政府设立监察室和增加乡镇领导职数,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察室的主要职责

(一)督促落实乡镇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决定。在乡镇行政区域内,对乡镇公务员及乡镇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执法、廉政、效能等情况进行监察。

(二)检查乡镇政府内设机构、基层站所和村民委员会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有关政策的情况。

(三)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村务公开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四)协助乡镇纪委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五)完成乡镇政府和县监察机关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机构设置

各乡镇监察室名称统一为“XXX乡(镇)监察室”,与乡镇纪委合署办公,履行行政监察职能。

三、人员编制

核定薛百、三雷、大坝、苏武、东坝、泉山、西渠、收成、东湖等9个二类乡镇纪检监察专干编制各2名;昌宁、蔡旗、重兴、夹河、大滩、双茨科、红沙梁、红沙岗、南湖等9个三类乡镇纪检监察专干编制各1名。所需编制均从各乡镇党政综合办公室行政编制内调剂解决。各乡镇监察室均设主任1名。

四、领导职数

各乡镇纪委书记由党委副书记兼任,各乡镇增专职纪委副书记职数1名(副科级),纪委副书记兼任监察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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