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8年10月,X省编办“12310”举报电话接到电话举报,S市L县机关、事业单位超编严重,近期又超编安置了70余人。X省编办监督检查处及时向分管办领导作了汇报,并按照X省编办主任的批示,组成专项核查组,由监督检查处L处长带队,会同S市编办赴L县进行了专项查办。
在专项核查中,核查组根据《L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机构编制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进人程序,要求L县编办、人事局分别提供2006年-2008年10月的《入编通知单》、行政介绍信等进人手续档案,但是L县编办主任P某和人事局局长X某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核查组请S市编办出面协调,并找P某和X某谈话,再次提出查阅档案资料的要求,但P某和X某说档案资料没有归档,找不到了。对此,核查组将有关情况向L县县长、编委主任Z某作了汇报,希望他出面协调。在这种情况下,P某和X某才提供了一些档案资料,但是部分档案资料已被修改,从《入编通知单》和干部行政介绍信的编号看,档案资料还缺了不少。核查组要求P某和X某如实、全面提供档案资料,被两人态度蛮横地拒绝,X某还说:“进不进人,不关省里的事,超不超编也不关省里的事”。核查组要求向县委书记L某汇报,L某拒绝会面。为了避免矛盾激化,L处长决定带队回去。
经与省监察厅协调,2008年11月,省监察厅与省编办组成联合核查组,由省监察厅副厅长、省编办副主任联合带队,再赴L县进行专项核查。在联合核查组的责令下,L县编办、人事局提供了全部档案资料。经核查,举报人举报的情况基本属实。从《入编通知单》上的批示、干部行政介绍信、工资审批手续、有关会议记录等资料看,2008年9月,L县前任县委书记Z某在即将调离前,违反组织程序,个人签批75人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中有63人为超编进人。经调查,P某和X某系Z某在任时提拔,出于为Z某隐瞒和害怕自己承担责任考虑,做出了拒绝提供档案资料的举动。
[案情分析]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应当配合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相关材料,并对调查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凡弄虚作假、妨碍监督检查以及对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在X省编办会同S市编办对L县的专项核查中,L县编办主任P某和人事局局长X某一再拒绝提供相关档案资料,后来提供的档案资料不全面、不客观,妨碍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应按照《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追究他们的党纪责任。
[处理意见]
1.P某和X某故意为前任县委书记Z某隐瞒事实真相,一再拒绝提供相关档案资料,且态度蛮横,妨碍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行为的情节较重,按照《解释》第八条“妨碍、干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或者机构编制违纪责任追究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妨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纪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可分别给予他们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同时,考虑他们对于机关、事业单位违规进人、超编进人问题还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可对他们从重处分,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2.Z某个人违规签批75人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中有63人为超编进人,违反了干部人事制度和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应按照干部人事纪律和机构编制管理纪律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妨碍、干预机构编制违纪责任追究案
[案情介绍]
2009年11月,Y省编办在调查核实N市M县超编进人问题中,发现了县委书记S某违规个人签批61人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中49人属于超编进人的违纪线索,认为其行为需要追究党纪责任,按程序及时将S某涉嫌违纪的线索移送给Y省纪委。接到省编办移送的S某涉嫌违纪问题的材料,Y省纪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违纪线索转N市纪委办理,并下达了督办函。N市纪委按照有关规定组成了案件调查组,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
S某是Y省地厅级后备干部,近期省委组织部将到M县进行考察。其害怕自身的违纪行为被党纪处理,影响前途,就利用手中的职权,在N市纪委案件调查组到来前,一方面找人向N市纪委有关领导打招呼说情;另一方面,串通县编办、人事局、财政局等部门的相关领导,篡改、毁灭有关证据材料,并召集相关当事人开会,保持口径一致。在N市纪委案件调查组调查期间,又百般阻挠调查组工作人员正常办案。在S某的妨碍下,N市纪委案件调查组立案调查的结论与Y省编办发现的S某违纪线索大相径庭。在这种情况下,Y省编办经与省纪委沟通,共同派人介入了N市纪委的立案调查工作。经查实,S某存在违规个人签批61人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违纪事实。
[案情分析]
这是妨碍机构编制违纪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S某明知自己的行为违纪,为了隐瞒事实真相,在N市纪委案件调查组立案调查前,找人打招呼说情、串通相关人员篡改毁灭证据、召集当事人开会保持口径一致;在案件调查期间,又百般阻挠调查组工作人员正常办案,其行为妨害了机构编制违纪责任的追究,构成了妨害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违纪,应按照《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处理意见]
1.按照《解释》第八条“妨碍、干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或者机构编制违纪责任追究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妨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纪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可给予S某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同时,S某违规个人签批61人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中49人属于超编进人,违反了人事和编制工作纪律,应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和《解释》第二条“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者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人员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应将S某妨碍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违纪责任与违规个人签批的违纪责任进行合并处理,可给予S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对于妨碍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违纪行为中的其他责任人员,如M县编办、人事局、财政局等部门的相关领导,可根据他们在违纪行为中的作用,分别追究党纪责任。